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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土地款优先保障征地与农民社保
2008-07-08 14:51 来源:南方日报

    《东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入款项管理若干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南方日报讯 “土地款专户优先保障政策规定被征地村民补偿与农民社会保障支出。”昨日,《东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入款项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在东莞政府网站发布,对农村土地款的管理、使用均作出明确规定。    

  土地专户只转账不提现     

    《规定》明确指出,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因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权属变动而收入的款项(以下简称“土地款”),需按一定范围,纳入专门账户进行管理,以增加土地款收支的透明度,为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提供基本保障。

    《规定》提出,各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土地款专门账户。专户原则上以土地所有权权属单位名义设立。土地所有权属于村级集体的,以股份经济联合社名义设立专户;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小组级集体的,以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义设立专户。土地款专户只用于转账,不得提取现金。为便于监控管理,各镇(街)应确定一家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统一办理当地土地款专户的收支业务,并于2008年10月1日前协助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完成开设账户的工作。各集体经济组织开设账户的名称及账号等资料,要报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四项收入纳入专户     

    按照《规定》,共有四项土地款纳入专户管理。分别是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征用所得的补偿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的收入;一次性收取的租赁期限在10年以上的土地出租收入;因上述三项款被拖欠或上述三项款存入专户所产生的利息。而定期取得的土地使用费收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所得的投资收益,其他因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权属变动而引致的直接或间接收入等三项暂不纳入专户。

    《规定》还明确提出,土地款的使用包括六项,分别是政策规定要补偿给被征地村民的款项,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土地办证税费和土地开发费用,对外投资和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购建,偿还集体贷款,特定的公益性支出。其中前两项支出优先予以保障。     

    土地专户结余每月公布   

    《规定》提出,土地款由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使用意见。支用土地款,须经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土地款专户的开户银行业金融机构未取得镇(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表格的,不得为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土地款的支出转账。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克扣、哄抢、私分、截留、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土地款专户资金。

    按照《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月(村小组可每季)将土地款专户的收支及结余情况进行专项公布,接受股东监督。土地款的收支业务统一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账进行核算。

    《规定》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各镇(街)可在规定下发之日起,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记者/段思午)

 
( 责任编辑: 陈苗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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