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地发[1993]207号)、《关于印发〈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5号)
提供材料:
1、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质申请表;
2、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单位所有制性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
4、单位管理体系、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证明文件;
5、主要技术人员及技术装备情况(中、高级技术人员应附职称复印件);
6、单位资历和主要业绩(主要工作成果和获奖证明)
7、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的证明;
8、注册资金证明;
9、单位开立帐户的银行及帐号。
上述资料,必须经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提交资料一式三份,交复印件的须检验原件。
办理程序:提交申请资料--受理(检查资料,确定是否受理)--审查--审核--复核、批准--通知--发证--备案和公告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