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事业发展处
办理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331号
联系电话:83355188-2905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
1、办台资格:《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我省目前只有市、县广播电视局才有资格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
2、办台条件:《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4)有必要的场所。
审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广播电视建设规划和技术发展规划。
要求办台的广播电视局必须先经当地政府部门批准,有当地编委批复的机构、人员编制批文,当地财政部门批复的一次性建设投资文件、事业经费批文。
3、申报程序:《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县级台:由县广播电视局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出申请报告,经所在市广播电视局加上意见,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核,符合办台条件的,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请示批复。
市级台:由市广播电视局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出申请报告,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核,符合办台条件的,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请示批复。
4、批复程序:收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复后,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批文内容,直接批复当地广播电视局并发频率执照,同时抄送市广播电视局、省无线电视管理办公室、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当地广播电视局凭批文到市无线电视管理委员会申请电台执照。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终止
1、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申报程序:由当地广播电视局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出申请终止报告,经所在市广播电视局加上意见,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核,再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请示批复。
3、批复程序:收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复后,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批文内容,直接批复当地广播电视局并收回频率执照,同时抄送市广播电视局、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当地广播电视局凭批文到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理注销电台执照手续。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套数或节目设置范围。
1、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2、申报程序:
省级台:(1)由省台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出申请;(2)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核;(3)如符合条件,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请示批复;如不符合条件,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直接批复省台。
市级台:(1)由市台向市广播电视局请示,市广播电视局审核后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出申请报告;(2)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核;(3)如符合条件,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请示批复;如不符合条件,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直接批复市广播电视局。
县级台:(1)由县广播电视局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出申请;(2)经所在市广播电视局加上意见,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核;(3)如符合条件,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请示批复;如不符合条件,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直接批复县广播电视局,同时抄送市广播电视局。
3、批复程序:
省级台:收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复后,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批文内容。直接批复省台。
市、县级台:收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复后,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批文内容,直接批复当地广播电视局
四、广播转播台、电视转播台的设立
1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九条:根据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审批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呼号,核发电台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分配给本系统使用的频段和频率进行指配,并同时抄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有关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3)《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对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4)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广播电视无线覆盖网台站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置,其中教育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经审批可以由教育行政部门设置。(5)《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设置和使用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台站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技术规划和频率规划、事业建设规划以及周边国家、地区签订的有关频率协议。同时,应具备: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有必要的设计文件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6)《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设置和使用下列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应当按本条规定报请相应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指配频率、核准功率、核发广播电视频率专用支配证明(即广播电视频率执照,简称"频率执照"):A、中波和短波发射台、转播台,调频发射台和电视发射台,标称功率100瓦(含)以上的调频转播台和电视转播台,任何功率等级的调频同步广播转播台,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B、标称功率100瓦(不含)以下的调频转播台、电视转播台报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设置和使用广播电视发射台湾省、转播台,还应持广播电视频率执照向国家或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手续。
2、设台资格:广播电视部门、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3、设台条件: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符合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
4、申报程序:
非广播电视部门:(1)由设台单位向所在县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2)县广播电视局初审,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出审核报告,经所在市广播电视局加上意见,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复审;(3)如符合条件,发射机功率100瓦以上的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请示,发射机功率100瓦以下的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直接批复当地广播电视局;如不符合条件,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直接批复当地广播电视局。
广播电视部门:(1)由当地广播电视局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出申请;(2)经所在市广播电视局加上意见,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核;(3)如符合条件,发射机功率100瓦以上的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请示,发射机功率100瓦以下的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直接批复当地广播电视局;如不符合条件,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直接批复当地广播电视局。
5、批复程序:收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复后,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批文内容,直接批复当地广播电视局并发给频率执照,同时抄送市广播电视局、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当地广播电视局凭批文到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请电台执照。
五、广播电视转播、发射台更改技术参数
1、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射、转播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经核准使用的频率、频段不得出租、转让,已经批准的各项技术参数不得擅自变更。
《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设置和使用下列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应当按本条规定报请相应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指配频率、核准功率、核发广播电视频率专用支配证明(即广播电视频率执照,简称"频率执照"):A、中波和短波发射台、转播台,调频发射台和电视发射台,标称功率100瓦(含)以上的调频转播台和电视转播台,任何功率等级的调频同步广播转播台,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B、标称功率100瓦(不含)以下的调频转播台、电视转播台报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设置和使用广播电视发射台湾省、转播台,还应持广播电视频率执照向国家或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手续。
2、申报程序
非广播电视部门:(1)由设台单位向当地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2)当地广播电视局初审,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出审核报告,经所在市广播电视局加上意见,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核;(3)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核,如符合条件,发射机功率100瓦以上的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请示,发射机功率100瓦以下的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直接批复当地广播电视局;如不符合条件,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直接批复当地广播电视局,抄送市广播电视局。
广播电视部门:(1)由当地广播电视局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出申请;(2)经所在市广播电视局加上意见,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核;(3)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核,如符合条件,发射机功率100瓦以上的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请示,发射机功率100瓦以下的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直接批复当地广播电视局;如不符合条件,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直接批复当地广播电视局,抄送市广播电视局。
3、批复程序
收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复后,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批文内容,直接批复当地广播电视局,并抄送市广播电视局、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当地广播电视局凭批文到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申请办理更改电台执照的相关手续。
六、开办广播电台调频广播多工广播业务
1、法律依据:(1)广电部科技司《关于加强广播业务无线电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1993]广技无字131号):开办调频多工广播业务:利用调频广播开办多工广播业务,其主、副信道和附加信道的主要技术参数,必须事先报我司审批。鉴于全国调频广播覆盖网规划已经下达,开办调频广播多工广播业务的调频广播频率及有关技术参数应符合规划;利用调频广播开办双节目、辅助业务信道广播(SCA)业务其标准请按国标实施,开办广播数据系统(RDS)业务,目前暂时参照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化委员会90年EN50067技术规范,正式播出时应按国标执行。(2)《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利用广播电视频率开办多工业务,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2、开办条件:符合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及国标。
3、申报程序:(1)由开办节目单位向当地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2)当地广播电视局初审后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出审核报告;(3)经所在市广播电视局加意见,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核;(4)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核,如符合条件,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请示批复;如不符合条件,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直接批复。
4、批复程序:收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复后,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批文内容批复当地广播电视局,抄送市广播电视局。
七、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
1、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目。
2、申请资格:广播电视部门。
3、申请条件:符合广播电视覆盖网规划,通过广播电视部门的年检年审。
4、申报程序:(1)由开办节目单位向当地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2)当地广播电视局初审,(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出审核报告;(3)经所在市广播电视局加上意见,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核;(4)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核,如符合条件,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请示;如不符合条件,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直接批复。
5、批复程序:收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复后,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批文内容批复当地广播电视局,抄送市广播电视局。
八、乡镇广播电视站的设立
1、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2、申请资格:乡、镇人民政府。
3、申请条件:符合当地广播电视发展规划。
4、申报程序:(1)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当地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2)当地广播电视局初审,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提出审核报告;(3)经所在市广播电视局加上意见,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
5、批复程序: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依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及全省广播电视发展规划进行审查并批复当地广播电视局,抄送市广播电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