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机构: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社会管理处
办理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331号
联系电话:83355188-2624
办理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三十一条;《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电总局广发办字[2001]1476号)。
办理条件:(1)有负责审定其年度制作计划和承担对其制作、发行的节目进行内容审查把关的业务主管机构。业务主管机构应是地市级以上的宣传、新闻、文化、广电部门及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新闻、文化、广电等行业的一级社团组织。(2)有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设备,其中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其主要成员应有广播电视、新闻宣传或文艺工作等相应从业经历,其法定代表人应取得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资格证》。(4)有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固定场所。(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的关规定。
提供材料:(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一式二份);(2)法人代表及专业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职务职称资格证书或相应从业经历证明等复印件(一式二份);(3)业务主管机构关于人员、设备的证明(一式二份);(4)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半年内有效)。
办事程序:(1)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2)送地级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签署意见。(3)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4)不同意的说明理由,退回申请者补足材料后再申报。(5)同意后发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自受理材料齐备的申报之日起计算)。
相关表格:《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