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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叫许霆的平常人,这一周突然占据了很多媒体的重要位置。说起来有点不光彩,因为这个人被判了个无期徒刑。不过媒体却出现了一边倒,大部分声音是为他鸣不平的。为啥呢?有人说是银行ATM机给他下了个套,致使他恶意取款并自食苦果。

           对许霆的不公是立法存在问题所致

  ATM机属金融机构财产,非法取款17.5万元显属“数额特别巨大”,因此,无期徒刑的合法判决对许霆公正吗?答案是否定的。且不说专家们拿来对比的贪污千万、上亿元的贪官获刑十年以下的案例不胜枚举,单看网友们质疑,就知道该判决与一般公众的认知并不一致,大多数人认为无期徒刑对许霆是极不公正的。>>>

 彭宇案与许霆案:从司法亢奋到司法无能

  窃以为2007年中国最吊诡的两大案件,一是彭宇案,一是许霆案。南京青年彭宇见义勇为,将在车站摔倒的老太太送到医院,反而被告上法庭,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从常理分析”判决彭宇赔偿原告45876元。许霆案则相反。因某银行的ATM机出故障,许霆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却取出17.5万元,这被法院定义为“恶意占有”,再加上“得手后潜逃并将赃款挥霍花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遂被判处无期徒刑。>>>

赞同重刑


  在本案中,许霆利用ATM机漏洞多次盗取款项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

不同声音
反对重刑


  许霆不构成盗窃罪,更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其与银行只存在民事关系,充其量构成不当得利。>>>

· 判盗窃罪并无不当

  从主观方面来看,许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银行漏洞多次进行盗取。如果他第一次取款是偶然错取的话,那的确仅构成不当得利。但在本案中,许霆多次返回取现,其非法占有的想法毋庸置疑。

· ATM机是银行延伸

  从现实上来看,盗窃金融机构并非把机构盗走,而是盗窃其拥有的财产。ATM机虽然不是银行的营业场所,但其财产属于金融机构,因此说其为延伸并不为过。

· 许某行为“情节恶劣”

  在本案中,许霆不仅一再盗取,还将其告知他人犯罪,随后更在潜逃中将巨款挥霍一空,被抓获无一追回,整个过程并无任何可获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
· 充其量是不当得利

  许霆主观上并非非法占有,甚至可以说是合理占有。他认为,正是银行出错,创造了合理占有的机会,给储户送钱。另外,许霆在提钱的时候是公开进行,并非秘密窃取。因此,许霆的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

· 许某并无主动恶性

  在犯案手段方面,许霆也只是用自己的借记卡进行合理操作,并没有像不法分子那样用假卡吞卡、读卡器等主动方式盗取,因此并无主动恶性。

· 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客户持卡在ATM机上提款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合同行为,而不应作为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小许在取钱时,柜员机多吐了钱,是银行自己的失误。
专家说法

吴义春:判“无期”违背了立法初衷
  
  许霆的辩护律师吴义春表示,在许霆取款案中,法院是严格地按照法律条文一项项套、一步步推理得出的结果——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无期徒刑。>>>

贺卫方:这是一个不可思议的盗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表示,许霆案是一个疑难案件,在罪与非罪、构成怎样的犯罪方面,使用现行法律很难简单回答。媒体和舆论则把许霆视为弱者给予了更多的同情,这种同情不是因为他“被判有罪”而是因为他“被判无期”,判罚过分严厉了。>>>

许章润:银行该向被告道歉

  清华大学教授许章润说,无论作为一个法学专家还是一个普通公民,对此案只有一个强烈感受——“法律太严苛了”。>>>

张谷:定罪没问题量刑接受不了

  北京大学民商法教授张谷的观点与许章润相反。他认为,从法学上看,所谓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ATM的出现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不管距离银行远近,它都应该是银行这个法律主体的一个组成部分>>>

徐松林:民事能解决不该动用刑事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松林表示,盗窃的特征是“秘密窃取”,在该案中,许霆使用他的真实身份、使用自己的工资卡、公开取钱,不能算作是“秘密窃取”,只能算民事上的不当得利。>>>

银行员工称:"我们银行没损失"
许父:“我两次还钱银行不要”
ATM故障也判储户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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