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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一个叫许霆的平常人,这一周突然占据了很多媒体的重要位置。说起来有点不光彩,因为这个人被判了个无期徒刑。不过媒体却出现了一边倒,大部分声音是为他鸣不平的。为啥呢?有人说是银行ATM机给他下了个套,致使他恶意取款并自食苦果。 对许霆的不公是立法存在问题所致 ATM机属金融机构财产,非法取款17.5万元显属“数额特别巨大”,因此,无期徒刑的合法判决对许霆公正吗?答案是否定的。且不说专家们拿来对比的贪污千万、上亿元的贪官获刑十年以下的案例不胜枚举,单看网友们质疑,就知道该判决与一般公众的认知并不一致,大多数人认为无期徒刑对许霆是极不公正的。>>> 彭宇案与许霆案:从司法亢奋到司法无能 窃以为2007年中国最吊诡的两大案件,一是彭宇案,一是许霆案。南京青年彭宇见义勇为,将在车站摔倒的老太太送到医院,反而被告上法庭,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从常理分析”判决彭宇赔偿原告45876元。许霆案则相反。因某银行的ATM机出故障,许霆银行卡内只有170多元,却取出17.5万元,这被法院定义为“恶意占有”,再加上“得手后潜逃并将赃款挥霍花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定构成要件,遂被判处无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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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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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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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盗窃罪并无不当 从主观方面来看,许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银行漏洞多次进行盗取。如果他第一次取款是偶然错取的话,那的确仅构成不当得利。但在本案中,许霆多次返回取现,其非法占有的想法毋庸置疑。 · ATM机是银行延伸 从现实上来看,盗窃金融机构并非把机构盗走,而是盗窃其拥有的财产。ATM机虽然不是银行的营业场所,但其财产属于金融机构,因此说其为延伸并不为过。 · 许某行为“情节恶劣” 在本案中,许霆不仅一再盗取,还将其告知他人犯罪,随后更在潜逃中将巨款挥霍一空,被抓获无一追回,整个过程并无任何可获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 |
· 充其量是不当得利 许霆主观上并非非法占有,甚至可以说是合理占有。他认为,正是银行出错,创造了合理占有的机会,给储户送钱。另外,许霆在提钱的时候是公开进行,并非秘密窃取。因此,许霆的行为并不构成盗窃罪。 · 许某并无主动恶性 在犯案手段方面,许霆也只是用自己的借记卡进行合理操作,并没有像不法分子那样用假卡吞卡、读卡器等主动方式盗取,因此并无主动恶性。 · 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客户持卡在ATM机上提款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合同行为,而不应作为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小许在取钱时,柜员机多吐了钱,是银行自己的失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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